第五章 线索受理及初核
第二十八条 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所有成员单位均是非法集资线索受理主体,负责受理本行业领域单位或个人举报、上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交办、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监测发现、金融机构监测报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单位报告的线索。
第二十九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受理登记制度,做好各种渠道获得线索的受理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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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涉嫌非法集资主体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举报线索,应当告知举报人(单位)向相关受理主体举报。
(二)对属于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或在履行部门职责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做好登记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三)做好上级部门、服务对象或其他部门通报的非法集资线索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对登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进行初核,依法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核实举报线索的真实性,根据非法集资行为的基本特征对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作出初步判断。初核时间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经初核,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基本属实,表现形式上满足非法集资构成要件,涉嫌下列非法集资行为的,由初核单位向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来源: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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